特殊教育法資優教育相關法規整理~緒論部分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這一條是在說明特殊教育法是屬於身心障礙者跟資賦優異者共有的,從充分發展之後那一段則是在說明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這一條是在說明冤有頭債有主,如果是跟全國特殊教育發展有關係的就要找教育部,如果是地方單位的事情就要找教育處,例如私立或國立大學的特教生的問題要找誰呢,依我讀法規的想法就是找教育部,那如果是國中小或是縣立的單位呢,那就是要找教育處囉,從「本法所定」這一段,則是要求其他單位配合的法規依據】
第 3 條 X
【這一條是說明身心障礙分類的定義】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這一條是說明各資優教育裡面有這一些類別,重點在於說明可以依據下列項目來鑑定,不過呢,這只是簡單的分類,真的要進行鑑定,需要依照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基準來進行】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這一條是特殊教育諮詢會的設立法規依據】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這是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設立法規依據,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身心障礙者的鑑定過程中,其鑑定過程需要邀請家長參與並且給予依據讓家長可以邀請人員協助,但對於資優學生的鑑定過程,則沒有家長列席的依據】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這一條便是各縣市政府設立特殊教育科或課的依據。另外則是為了確保擔任特殊教育學校的主管人員了解特殊教育,因此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相關的主管人員需要有基本的特叫認知】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這一條是說明主管特殊教育的單位,應該定期瞭解特殊教育發展狀況,並進行調節】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這是說明特殊教育的經費編列的狀況,需要了解的是特殊教育法的出現是為了保障弱勢,所以中央主管單位會要求特殊教育經費要花在身心障礙者的身上,再加上這一條法規主要的立法支持者,是身心障礙者家長去支持的,所以在特教經費上就會優先支持身心障礙者】